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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公司的设立程序
当日点击率:   总点击率:   发布时间:2007-06-22
    (一)分公司的登记事项:名称、营业场所、负责人、经营范围。

(二)分公司设立登记
 1.分公司设立登记,如分公司的名称中不单独使用字号,可不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;单独使用字号,应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。

 2.公司设立分公司,应当自公司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,并应提交下列文件、证件:
(1)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;(表式(1))
(2)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公司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复印件;
(3)营业场所证明;(表式(3))
(4)指定(委托)证明;(表式(4))
(5)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。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,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,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。

 3.设立分公司,应当填写如下表式:
(1)《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》;
(2)《分公司负责人履历表》;
(3)《分公司营业场所证明》;
(4)《指定(委托)书》。
《指定(委托)书》 填表须知(适用分公司设立登记)

 

 分公司机构办理所需资料

内 容
营业执照

复印件
审查函
照片
简历及

联系电话
暂住证(外地户籍)
租赁协议

(原件)
房产证

(复印件)

总公司
1份
 
 
 
 
 
 

分公司

负责人
 
1份
2张
1份
1份
 
 

分公司
 
 
 
 
 
1份
1份

分公司经营范围内有前置审批项目的,需提供前置审批证书复印件1份,并需加盖公司红章。

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当地工商局红章。

注:①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。
  ②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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